根據教育部《大型精密儀器管理辦法》、湖北民族學院《貴重儀器設備的管理》和《貴重儀器設備效益考核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生物學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特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凡是單件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成套單價在5萬元以上,實驗中心均視為大型貴重儀器設備。
第二條 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范圍。實驗中心貴重儀器設備在滿足本科生的實驗教學基礎上,為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發(fā)揮貴重儀器的功能,可對科研和社會有償測試或服務。
第三條 貴重儀器設備必須派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第四條 貴重儀器設備要建立技術資料檔案,包括儀器自帶的說明書、裝箱單、合格證、光盤和全部軟件等技術資料。
第五條 制訂貴重儀器設備標準操作規(guī)程及注意事項,并塑封擺放在儀器旁邊,以便隨時查閱。
第六條 嚴格填寫貴重儀器設備使用記錄。
第七條 要定期對儀器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進行校驗和標定,對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時進行修復。
第八條 要建立貴重儀器設備的維修記錄和維修資料檔案及貴重儀器設備計算機維修管理檔案。
第九條 除本科生實驗教學外,要制定對外測試收費標準。所收費用由學校財務部門統(tǒng)一管理,并根據有關部門規(guī)定將其中大部分經費返還有關實驗中心用于補償儀器設備的運行、消耗、維修及支付必要的勞務費用。
第十條 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維修、管理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核,經發(fā)給“儀器使用證”后方可上機操作,并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根據《高等學校貴重儀器設備效益年度評價表》每學年對貴重儀器設備使用效益進行考核,并建立效益考核計算機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實驗中心每年進行一次設備使用效益和管理評比,并表彰獎勵先進。對利用率低,使用效益差的設備,中心通報并扣其獎金,或更換專管人員。
第十三條 對于未按其職責要求,對儀器設備管理不善,造成儀器設備及配件流失、損壞、閑置者;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者;不服從指導、不遵守操作規(guī)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擅自拆改設備者;私自出租、出借儀器設備者,視其情節(jié)和造成的后果分別給予不同賠償、處罰或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果與上級部門規(guī)定不符,按上級文件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湖北民族大學生物基礎課實驗教學示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