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對違反住宿管理辦法者:1.學習時間、就寢以后,仍喧嘩、打鬧、起哄、嚴重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晚歸不履行登記手續(xù)或無理取鬧、翻圍墻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無正當理由晚歸者,視其次數(shù)和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未經(jīng)批準,留宿他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加重處分。
4.在外留宿不歸者,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第三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違反學校住宿管理辦法,未經(jīng)批準在外租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接到通知當天搬回宿舍者,給予記過處分;經(jīng)教育仍不搬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其它違反《湖北民族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辦法》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